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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份!浙江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有了统一的标准规范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治水办(河长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配套《浙江省河流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河流技术指南》)和《浙江省湖库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湖库技术指南》),全面推进各地规范化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和《河流技术指南》《湖库技术指南》也是全国首份省级层面针对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的专项指导意见和技术指南。

固化经验,提炼升华

“近年来,浙江不断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深入实施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点源减排举措,地表水环境质量改善显著,但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的基础仍不稳固。在点源减排对水环境质量提升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生态扩容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探索建立系统性、长期性的治水新路径已势在必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河湖生态缓冲带,是在水域与陆地之间一定区域内建设乔灌草相结合的立体植物带,作为“山水林田湖草”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拦截污染、净化水体、提升生态系统完整性等作用。因此,河湖生态缓冲带的划定与生态修复可谓提升水环境承载力和实现生态扩容增量的有效手段,对于恢复水生态系统、实现人水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深刻认识到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重要意义的浙江,于2018年率先在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湖州市苕溪流域、金华市浦江县浦阳江、台州市黄岩区长潭水库等4个地方开展了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和生态修复试点工作。2019年,又在省内13个饮用水水源地及7个河流断面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和生态修复试点。2020年,更是在淳安县等13个县(市、区)全域实施水生态示范试点县建设。

“经过试点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我们编制了《指导意见》和《河流技术指南》《湖库技术指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水处相关负责人说,意见和指南既是已有经验的固化,更是升华,旨在有效指导各地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巩固治水成效,保持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切实提升水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


全面规定,精细规范

“按照‘守、退、补’思路,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保护与生态修复,保障河湖生态空间,推进水质长治久清,力争实现‘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打造全国水生态修复的示范窗口。”《指导意见》开篇便提出了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的指导思想。

围绕这一指导思想,《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生态优先,尊重自然;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的基本原则,实现四个阶段的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目标:


目标明确,对于如何实施,《指导意见》也给出了路线图,指出要从谋划、推进、管理三个方面入手,有序规范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

首先是谋划。《指导意见》明确在谋划上,各设区市第一步就是要组织对河湖生态缓冲带现状开展摸底调查,评估河湖水生态环境状况,科学诊断河湖岸线与水生态问题,明确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分及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结合河湖类型、生态定位和水质目标要求,水岸统筹、因地制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方案。

方案编制完成,谋划到位后,就要全面推进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在推进实施中,除了按照《河流技术指南》《湖库技术指南》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以外,各地还要采用人工湿地、氮磷养分拦截沟渠、生态围堰、植草沟等生态措施,拦截初期雨水,阻控面源污染物,通过构建多梯度的生态缓冲带,提高缓冲带水质净化效果。同时,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因地制宜改造渠化河道,恢复重要区域的河湖岸带生态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下一步,浙江将根据《指导意见》和两份指南全面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并把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完善水生态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撑,有效整合资源、资金,确保河湖生态缓冲带划定与生态修复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