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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水利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深化与发展,对保护涵养水源、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科学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全面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美丽中国建设,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流域为单元,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山水林田路村统一规划,治山、治水、治污协同推进,统筹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流域水系整治、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培育和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强化部门协同,合力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实现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的目标,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规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以流域为单元,统一规划,分区施策,统筹推进治山保水、治河疏水、治污洁水、产业发展等。

         突出重点,持续推进。根据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示范带动、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有力有序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精准施策,积极探索让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独特优势。

         完善机制,形成合力。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构建水利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共建共享的管理机制。

        (三)目标任务。
        用5年时间,全国形成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的工作格局。其中,东部地区以村庄或城镇周边水系和水源地为重点,整体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西部地区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较好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为重点,建成一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用10~15年时间,全国适宜区域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后的小流域内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流域水系通畅洁净,人居环境显著改善,水土资源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更相适配,乡村特色产业得到培育和发展,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普遍增强,山青、水净、村美、民富的目标基本实现。

        二、重点任务


        (四)实施治山保水,守护绿水青山。在人类活动较少、林草植被较好的区域,以封育保护为主,依靠自然恢复防治水土流失。在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林草植被稀疏的区域,因地制宜采取封禁、补植补种以及截、蓄、排等坡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农林牧等生产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实施保护性耕作、地埂植物带、农田防护林建设等配套措施。加强坡耕地、侵蚀沟、崩岗等水土流失重点地块综合治理。开展退化林修复,提高山地林分质量,加强林下水土流失防治,提升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五)实施治河疏水,实现河畅景美。围绕保护修复流域河湖水生态系统,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实施河道、沟道、塘坝等水系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紧密结合中小河流治理、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幸福河湖建设,推进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河湖管护以及生物过滤带、河岸绿化等。推广生态高效水生植物,提升河湖及其周边生物多样性,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打造安全畅通的河湖水系和亲水宜人的水美景观。

        (六)统筹治污洁水,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流域内水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乡村绿化美化。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广测土配方配肥等科学施肥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农田毗邻水库和河流的地方,建设植物缓冲带,通过吸收转化,有效减少氮、磷等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开展村庄荒地、裸地、“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绿化美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尽量采用乡土树种草种进行植被建设。不搞大拆大建,保留乡土气息,建设美丽宜居村落。

        (七)推进以水兴业,助力乡村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依托绿水青山、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等优势条件,实施“小流域+”,因地制宜打造水源保护型、生态旅游型、绿色产业型、和谐宜居型、休闲康养型等特色小流域产业综合体。推动水土流失治理与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发展乡村产业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拓宽乡村增收渠道。推广经济高效型水土保持植物,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规模化水土保持经济植物种植与加工。科学合理布设雨水集蓄利用等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增加抗旱补灌水源。

        三、组织实施


        (八)强化前期工作。省级水利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纳入本级水土保持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区域、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和部门职责等,原则上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按5年实施期编制。市级水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级有关部门要以流域为单元,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工作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任务分工和资金筹措等,原则上建设工作方案按1~2年实施期编制。省级推进工作方案或专项规划和县级建设工作方案要做好与本级水安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林草、乡村振兴等规划的衔接。

        (九)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可依托河湖长制、水土保持议事协调机构等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成果共享的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举措,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相关项目实施。县级水利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指导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所在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用好现行政策,推进建设工作方案任务落实。各地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

        (十)规范建设管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行业项目,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省级水利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牵头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编制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实施。强化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档案资料。

        (十一)加强建后管护。完善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支持有条件地区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引入社会资本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项目区群众优先参与管护。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本行业相关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水利部门要向县级党委和政府做好汇报,牵头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加大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资金,争取将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利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县级可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十四)引导社会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社会资本投入机制,用好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产权激励政策。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护。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更多项目区群众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十五)强化考核评估。水利部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激励、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择优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做好考核评估结果应用,对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十六)做好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做好建设效果监测,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状况,科学评价建设成效。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边坡生态防护、高效水土保持植物选育与种植配置、生活污水处理等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深入宣传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成功案例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文章来源|水利部水土保持司